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斗智斗勇法网恢恢
江苏品衡律师事务所 杨勇平
一、案情叙述
2014年7月25日,徐高荣再次走进泰州开发区慧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此次向慧明贷款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400万元,要说这徐高荣在泰州市开发区是有名的生意人,开有几家不错的石油化工方面的企业,双方就根据过去贷款的手续办理了此次贷款,如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2月24日,及相应利率;徐高荣就以其泰州市高荣交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和无锡市高荣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此次借款的担保,实际徐高荣还拥有一家无锡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因徐高荣系无锡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此次贷款没有以无锡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担保。至2015年2月24日,徐高荣却没有按期偿还本息。后泰州开发区慧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徐高荣催要贷款,徐高荣却要求小贷公司向法院起诉,并声称其个人和担保单位泰州市高荣交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和无锡市高荣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负债累累,通过调查发现,朱高荣和担保单位都已经确实没有偿还能力了。
2015年3月26日,泰州开发区慧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律师赶紧启动诉讼程序来维权,小贷公司知晓无锡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拥有一亿元以上房屋财产,借款人徐高荣是其公司的独资股东,借款人徐高荣的股权具有很大价值,希望通过律师来对借款人徐高荣拥有的无锡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查封冻结,将来通过股权拍卖等所得完全可以追回贷款。2015年3月27日,律师前往无锡市工商部门调取无锡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查看其公司股东名称和股份时,工商档案资料显示:2014年12月2日,借款人徐高荣将无锡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却转让给许晓晓。借款人徐高荣已经不再是无锡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了。知晓了该消息后,泰州开发区慧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是束手无策,400万元的贷款眼看着打水漂了。
看来是借款人徐高荣早有打算,已经将其名下的财产予以转移,利用股权转让的法律便利,使债权人无从下手,债权没有着落。为了查清事情的真相,律师调取了此次股权转让的全部资料,发现借款人徐满荣将无锡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许晓晓,仅仅有股权过户转让合同,而没有进行股权转让金2000万元的实际交割履行手续。发现无锡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的2013年2月的审计报告中也没有涉及固定资产房屋,而无锡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房屋资产实际达亿元以上。发现工商档案中显示在股权转让之后的监事却变为了徐满,徐满是徐高荣的哥哥。可见此次所谓股权转让仅仅以2000万元价格成交以及没有交割履行给付手续等显然不符合常理。为了不打草惊蛇,防止借款人徐高荣与许晓晓再次串通有防备地伪造证据材料,律师调取了另外两家担保单位泰州市高荣交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和无锡市高荣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资料中都显示借款人徐高荣是两家担保单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借款人徐高荣也已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了查明和固定到相应股权转让方面证据,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要求被告无锡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许晓晓到庭。
2015年6月3日,该案在开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律师对无锡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许晓晓进行发问,对于突然发问许晓晓当庭的陈述是模棱两可和很不愿回答问题,其最终给予法庭的陈述为股权转让金2000万元有现金交付400万元、有转账、公司房产抵押等。鉴于许晓晓的回答,法庭为了查明事实,宣布此次庭审结束,并给予许晓晓一个月的举证时间,本案延期开庭。
2015年7月4日,本案如期继续开庭,无锡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许晓晓向法庭提供了两份证据来证明股权转让金2000万元的实际交割履行。一份是《债权抵债协议书》,内容有“甲方(无锡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将对泰州高荣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共计16450000元全部转让给乙方(徐高荣)抵充甲方在购买乙方所拥有的无锡市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股份的应付款16000000元,乙方(徐高荣)按照本协议直接向泰州高荣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主张债权”;另外一份是《收条》,内容“徐高荣收到股权转让金现金400万元”。上述两份证据经过慧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质证发现:《债权抵债协议书》是由无锡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和徐高荣签到的,签订时间为2013年12月2日,无锡市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的核准变更时间为2013年12月6日,提交申请工商变更的时间为2013年12月3日,根据法律规定从时间先后顺序上许晓晓是无权签到该协议,而且应该由许晓晓个人支付的股权转让金2000万元是不可以由无锡市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的;结合许晓晓上一次开庭的陈述,陈述与该两份证据内容根本不一致,存有伪造证据情形。可以确定此次股权转让交易是明显不真实的,是债务人徐高荣利用自己系关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滥用自己是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地为,进行虚假股权转让手续,目的就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在大量事实和法律面前,无锡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许晓晓不得不低下那高傲的头!
2015年7月26日,开发区法院做出判决,判决名下真正有财产的无锡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与其他被告一起对此次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锡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等被告没有对本案提起上诉,该案目前处于拍卖无锡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房屋的执行程序。
二、法理分析
1、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承担民事责任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同一股东设立若干公司,并完全控制这些公司的运营,即“一套人马、若干牌子”的关联公司模式非常普遍。因此,根据关联公司大量存在且独立性难以保障的情况,将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制适用扩展至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格否认,符合我国确认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原因多是由于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关联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不过是将滥用关联公司人格之股东的责任延伸到完全由他们控制的关联公司上。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下,扩展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体现了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原则。
2、最高院指导案例对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承担民事责任之认定
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四批指导案例中15号案例(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对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扩展适用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院的裁判理由中援引了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及第二十条第三款,判决关联公司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5号指导案例的出现即明确了对该条款的解读:关联公司利用人格混同逃避债务时,为维护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实现公平,应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律师点评
本案中债务人徐高荣利用自己系无锡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和担保单位泰州市高荣交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和无锡市高荣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将自己拥有的无锡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通过虚假手续转让给第三人许晓晓,其目的实质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巨额债务。各个关联公司表面独立的,实际上他们在财产利益等方面形成整体,各公司的决策等权利本案实质是由真正债务人徐高荣一人掌控,公司之间的独立意志已经不存在。债务人徐高荣的该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的,该案理应由无锡高荣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通过该案,提醒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金融单位和债权人:在发生贷款(或者民间借贷)业务出借前,要充分收集借款方的关联公司信息,最好在借款方的所有关联公司提供对此次借款予以保证等保障措施后,方可出借此次款项。另外,如借款方不能及时清偿时,更要充分调查借款方的关联公司等信息,调查各公司的财产信息和资金流向,尽量从法律角度使真正拥有实际财产的控制人承担应该的法律责任。千万不要出现名义的借款人负债累累,但实际控制人是“逃之夭夭”,仍然拥有开宝马坐洋房的状况。如果让这些不诚信的债务人占了法律的空子,这样是不利于我们社会金融资金的安全,不利于良好市场秩序的建立,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建立。